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談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》之精神與價值

談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》之精神與價值


談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》之精神與價值】

文/李麗芬、陳逸玲

 

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》終於在20151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。回顧台灣的「雛妓救援」歷程,可分成三個階段(廖美蓮,2011),第一階段採用「懲罰」概念的《少年事件處理法》,以「經常出入不當場所」之理由,對少女施以訓誡、假日生活輔導、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等;第二階段雖出現「保護」觀點,但因採《少年福利法》與《少年事件處理法》並行,所以「被賣」少女根據《少年福利法》由社政進行安置輔導,而「自願」從娼者,則依《少年事件處理法》,移送少年法庭;直至1995年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》通過後,不論自願與被迫均採「保護」觀點,所有的少女皆進入相同的保護處遇體系,此為第三階段。

 

立意良善的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》在施行一段時間後,我們卻發現無論在執法面或保護面,均出現與立法本意衝突與價值混淆的現象。究其原因,部分原因來自條文用語所造成,例如稱「兒少從事性交易」, 往往被理解為性交易是兒少自發的行為,卻忽略兒少脆弱處境;以「查獲」代替「救援」,也讓兒少成為犯罪者而非受害者;而以「行為(有無從事性交易)」為安置要件,更讓安置變成行為矯正,變相處罰。此外,由於「性交易」有違社會道德,大眾媒體對這類兒少報導不脫「自甘墮落」、「愛慕虛榮」、「不學好」的標籤,更難以引起大眾的保護之心。狀似完備的立法,實務面卻是千瘡百孔。

 

十年多前,台灣展翅協會就呼籲要儘快修法,將法律名稱正名為「性剝削」。免於性剝削是兒少的權利,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4條,締約國應承諾保護兒童(未滿十八歲之人)免於所有形式之性剝削及性虐待,包括引誘或強迫兒童從事非法之性活動、剝削利用兒童從事賣淫或其他非法之性行為、剝削利用兒童從事色情表演或作為色情之題材。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自1989年通過至今,獲得一百九十多個國家簽署,我國亦於2014年通過施行法且已生效。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》中的「性交易」一詞,不僅不符合公約精神,也完全忽略兒少與成年人在年齡身分、經濟條件及社會地位等各方面之權力不平等關係。

 

此次修法除將「性交易」正名為「性剝削」外,還包括下列幾項重要變革:

●  擴大性剝削樣態:

過去「性交易」一詞的法律定義「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」。修法將「性交易」更名為「性剝削」,亦擴大本法所規範之性剝削樣態,包括:

一、 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。

二、 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、猥褻之行為,以供人觀覽。

三、拍攝、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、照片、影片、影帶、光碟、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。

四、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、伴唱、伴舞等侍應工作。

 

●  兒少需求才是安置要件:

過去多以兒少有性交易之實而對兒少強制安置輔導,而未考量兒少的實際需求或其他環境條件,導致兒少認為安置措施乃是對其從事性交易之懲罰。修法之後,未來安置與否將評估兒少之就學、就業、生活適應、人身安全及其家庭保護教養功能之後決定,不再以有性交易之實而強制安置輔導。

此外,新法中對安置與否的概念也轉變為「返家是常態,安置是例外」,強調對兒少被害人之處遇應以返家為優先考量,並提供家庭親職教育輔導,只有經評估有安置需要的兒少才予以安置。對於接受長期安置的兒少,則應每三個月評估是否有繼續安置之必要。

 

●  提供多元處遇模式:

對於有安置必要的兒少,社工依兒少需求安排適當之安置處所,如寄養家庭、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、其他適當之人或其他適當之醫療或教育機構,不再侷限在大型、封閉型的機構。且明定對於安置期滿之被害人提供後續追蹤輔導服務,包括就學、就業、自立生活或其他必要之協助。

 

●  增訂司法程序中的兒少保護:

參考人口販運防制法,於本法中增訂兒少在司法程序中的保護措施。例如注重人身安全保障,得採取隔離或遠距訊問,擴大準用證人保護法之範圍等等。

 

●  網路業者需配合檢警調查:

增加網路業者保留違反本法之資料且提供檢警調查之責任。隨著網路科技之發展,越來越多性剝削事件透過網路或在網路上發生,例如,利用網路誘騙或促使兒童或少年遭受性剝削,又或利用網路散布兒少為性交、猥褻行為之內容。故明定網路業者有移除網頁內容及證據保全之責任,須保留相關資料至少九十天,以利檢警調查。

 

●  增加相關罰則:

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、伴唱、伴舞等侍應工作者,以及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、猥褻之行為而支付對價者,皆處以行政罰鍰。

 

此次修法雖在保障兒少權益上有所進步,但仍有未盡理想之處,包括未能將單純持有兒少色情刑罰化。持有兒少色情即是持有兒少受到性侵害的內容,亦會刺激供給而造成更多的兒少受害者,圖片影片的存在對受害兒少也是難以抹滅的二次傷害。歐美各國均已對單純持有兒少色情處以刑事罰,鄰近日本也於去年修法通過,對於持有未滿18歲兒童的色情照片,處以1年以下刑期或科以100萬日圓(約新台幣29萬元)以下罰金。

  

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》的通過,代表我國對於兒少性剝削防制工作邁入第四階段,就是兒少是權利的主體,兒少有權免於各種形式之性剝削。徒法不足以自行,持續監督政府與相關機構是我們責無旁貸的責任,期待通過這次修法與落實,性剝削兒少被害人的權益可以得到保障,獲得符合其最佳利益之服務與協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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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一個孩子都應該受到保護,不分性別不論背景

別讓孩子成為性剝削的受害者,需要你我一起守護。


了解更多:兒少性剝削防制宣導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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